大陆法(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作者:admin 时间:24-11-01 阅读数:8人阅读

大陆法系,全称为民法法系,又名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是一种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特别是以19世纪初从罗马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为代表,包括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典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发展大陆法系在西方国家。

大陆法(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普通法系渊源以判例为主,会大量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上级法院判决书里的论证过程,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具有拘束力而大陆法系讲究成文法2论证方法不同 普通法系往往采用“归纳法”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

法官在大陆法系中的作用是遵循法律明文规定办理案件,不具有立法权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擅自创造法律或违背立法精神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法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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