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履行(刑事和解不履行会怎么样)
把法院生效判决当儿戏拒不执行,并且转移变卖查封设备,无视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牟平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被告王某、张某与李某三人合伙开了家模具加工厂,可好景不长,三人因经营理念不同,在工厂经营期间时常发生分歧,再加上市场环境不好,工厂渐露疲态,于是三人便想就此散伙。可是在分割企业合伙财产时,三人产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便向牟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后牟平法院判决三人合伙经营模具厂关系终止,模具厂的固定资产、债券及债务由被告王某享有和承担,但是王某需给付张某和李某各20万元。
可是到了2014年年初王某也没有给付张某与李某应得企业合伙资金。无奈下李某等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对模具厂设备等物资进行查封。牟平法院随后便对模具厂内设备物资予以查封,并明确告知被告王某物资查封期间不得转卖、转移。可谁知王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在法院查封时说着“这钱一定还一定还啊,现在手上没钱,我还能拿我吃饭的工具开玩笑吗?”。可法院后脚刚查封没过半年,王某就背着法院偷偷将查封资产非法转移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日常花销,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私自转移、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许多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在被法院通知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许会因为时间长了而不了了之,因此往往出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行为。但司法权威是不容挑衅的,就算“躲得了初一,也躲不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官在此也告诫大家: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应当及时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但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更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若因此而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更是得不偿失。(来源:大众网牟平通讯员:王白石 宋宪丽)